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上投资修建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 国有水库在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当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性质,确定运行管理、大修、折旧等经费来源。需要办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参与项目立项的研究、论证工作。
2、《通知》一方面要求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执行省级制定的统一标准数据,通过县、市平台向省级平台实时传传输数据,从而确保省、市、区实名制系统数据互联互通,助力推动实名制管理平台与劳动监察、信访、公安、质检、安监、教育培训等系统的数据共享。
3、在工程总承包EPC项目中,承包商取代了传统施工总承包发包人的部分地位,处于项目工程建设的核心地位,除了传统施工总承包模式下承包商承担的常规风险外,许多原本由业主承担的不利地质条件风险、设备、材料及人工价格上涨风险和对各分包商管理和协调的风险也因此转移至承包商。
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6、支撑高度大于或等于8m的支撑体系简称高支模。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支模体系需要进行专家评审:水平砼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大于等于8m或跨度大于等于18m。施工总荷载大于等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等于20Kn/m。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适应公众游憩需要,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适应公众游憩需要,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是违约的。在法律上物业公司与业主是因物业服务合同而建立起来的合同关系,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也应履行保洁、保安等义务,这种合同双方都负有债务的合同叫作双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就是一个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控制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内环境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与建设适用本条例。
4、减轻或者避免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治理费用由所有者承担;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将第九十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区,包括市辖各行政区以及大鹏管理区。”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